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2963734号“FOODGRAP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10: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58号
申请人:广州光匠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上海果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聚贤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6日对第42963734号“FOODGRAP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业内知名摄影公司,“Foodography”为申请人独创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产生紧密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220701号“Foodograp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电子扫描件):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情况;
2、申请人站酷账号及发布作品资料、部分榜单信息;
3、申请人抖音账号及发布作品资料;
4、所获荣誉奖项;
5、参加展会合同、进馆通知书、参展照片;
6、罗曼电动牙刷、轩尼诗洋酒等产品拍摄项目合同、相关费用发票、摄影样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获得,具有极强显著性,在注册申请阶段已经商标局审查,其不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具有可注册性。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为了自己真实使用,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三、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已使用与之近似标识,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官网网址、官网截图、采购合同电子扫描件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材料出租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5月6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未就援引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具体的事实,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FOODGRAPH 商标 广州光匠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34744042号“呆萌汪汪队DAIMENGWANGWANGDU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