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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669290号“3900”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16: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75号
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维克特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47669290号“3900”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1019012号“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9087号“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58460号“三九本草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58458号“三九绿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315852号“小99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999”商标的复制、摹仿。
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三九”商标的恶意抢注。
4、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三九”商标的读音和含义完全相同,其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行业排名情况、荣誉情况;
2、申请人“999”商标认驰证明;
3、广告审计报告、部分广告证明;
4、申请人近年主要经济指标及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5、系列产品获奖证明;
6、三九大事记、三九分公司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干食用菌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3月2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2年5月7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申请注册或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菌类干制品;豆制品;鱼(非活);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3900”与引证商标一、二“999”、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三九”、引证商标五“小999”的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干食用菌;鱼制食品;蛋;加工过的坚果;腌制蔬菜;豆腐制品;加工过的海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菌类干制品;豆制品;鱼(非活);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菌类干制品;豆制品;鱼(非活);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牛奶制品;干食用菌;鱼制食品;蛋;加工过的坚果;腌制蔬菜;豆腐制品;加工过的海鲜商品上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对于上述商品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999”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与“999”商标赖以知名的人用药商品所属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3、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干食用菌;鱼制食品;蛋;加工过的坚果;腌制蔬菜;豆腐制品;加工过的海鲜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且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调整范畴。同时,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体现在人用药等商品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三九”等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牛奶制品;干食用菌;鱼制食品;蛋;加工过的坚果;腌制蔬菜;豆腐制品;加工过的海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3900 商标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