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940194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19:42关于第940194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9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019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70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江苏汉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第9401946号第35类“图形”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子公司公司信息;
2、经销合同、采购合同、发票、宣传促销图片;
3、展会合同、发票、现场图片;
4、往来订单、发票、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
5、制作协议、聊天记录、发票、宣传图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包含被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提交证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指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江苏汉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2年5月13日。2022年11月20日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于2023年3月13日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2月10日至2022年02月09日期间是否在复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推销服务是指为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本案中,证据1可以证明广州汉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发票、报关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养生堂”牌营养保健食品、“康麦斯”牌营养保健食品等其他品牌商品销售给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广东万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展会合同、发票、现场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标有复审商标的展会柜台为他人品牌进行了一定宣传推广,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经销合同、采购合同、发票、宣传促销图片、制作协议、宣传图片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被申请人除销售商品外,还提供了商品展示、宣传推广等服务,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鉴于“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服务类似,故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