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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16322号“羊伯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21: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77号
申请人: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张玉宝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61316322号“羊伯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加盟商处于同一地域,经营行业相同,应对申请人商标情况知晓。申请人享有第8566838号“尚品铂爵”商标、第12207074号“铂爵蜜月”商标、第13206035号“铂爵夫人”商标、第17240024号“铂爵旅拍”商标、第34213886号“全球铂爵”商标、第35516962号“伯爵至尊”商标、第34210314号“铂爵旅拍BOJUE PHOTOGRAPHY想去哪拍 就去哪拍”商标、第39017771号“至尊伯爵”商标、第38996040号“至尊伯爵旅拍”商标、第22727997号“铂爵旅拍”商标、第17450427号“铂爵女王”商标、第17450033号“铂爵女郎”商标、第18410839号“铂爵儿童”商标、第51857342号“伯爵”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等商标的知识产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将会误导公众并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总则》第七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有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相关资料;
2、在先裁定、判决、维权资料;
3、申请人分店情况、天猫及京东销量截图、微信粉丝数量情况、微博搜索情况及微博知名度证据、抖音视频播放量、腾讯视频宣传短片播放量;
4、2017-2020年广告发布情况、广告合同发票图片;
5、媒体报道;
6、获奖荣誉;
7、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
8、2017-2020销售合同及发票;
9、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分众传媒楼宇监测播放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1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摄影;函授课程;职业再培训;学校(教育);茶道训练(茶艺训练);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微缩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游戏器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园服务;学校(教育);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十四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1类摄影、微缩摄影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民法总则》第七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摄影、微缩摄影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给予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羊伯爵 商标 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