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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591325号“三稻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21: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82号
申请人:枣庄三稻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枣庄市晨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常熟瑞玛优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7日对第44591325号“三稻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4年02月19日成立,公司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主要生产经营增高鞋垫、保暖鞋垫、前掌垫、硅胶鞋垫、防臭鞋垫、真皮鞋垫、后跟帖、运动鞋垫、乳胶鞋垫、棉麻鞋垫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并在天猫店铺成立了旗舰店“三稻人旗舰店”,目前该产品的单品交易量达同品类排名第一的位置。为防止他人攀附自己的商标,申请人于2020年4月将其余37个类别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争议商标与公司商号与是相冲突的,无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权利冲突,在很大程度上都会给公众带来误导。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2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空气芳香剂;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香;口气清新喷雾;化妆品;玫瑰油;研磨剂;抛光蜡;去污剂;非医用洗浴制剂”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0年11月27日。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规定是对他人在先字号权和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应以他人字号和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和宣传在中国大陆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字号权人提供的商品和在先商标使用的商品密切关联并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字号或者商标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等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未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故,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三稻人 商标 枣庄三稻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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