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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735772号“VLONE FRA VLONE NYC VLONE LA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25:02关于第24735772号“VLONE FRA VLONE NYC
VLONE LA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国天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首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35772号“VLONE FRA VLONE NYC VLONE LA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85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品照片、店铺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2、产品及仓库照片;
3、商标授权协议;
4、质检报告;
5、供应商订单及线上网络销售订单;
6、销售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杭州抖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线上店铺已不存在,检索结果页面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童炳凤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1月21日转让至美国天使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2用于证明申请人许可上海法洛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抖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选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单纯的授权行为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其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1、2、5产品、店铺及仓库照片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4质检报告不是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直接证据,需与其他证据组合使用。证据6中的杭州选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单为自制证据,发票上未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且无销售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另,申请人还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注册有第40771529号图形商标、第40846063号图形商标、第46656785号“VENOM NYC”商标的情况下,上述证据亦不能唯一指向系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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