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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778997号“义阳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26: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285号
申请人:四川朗皓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78997号“义阳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构思的商业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来源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987083号“义阳大曲”商标、第67716435号“义阳府”商标、第10677074号“义阳堂YIYANGTANG YYT及图”商标、第67963820号“義陽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前期的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市场,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苦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义阳春 商标 四川朗皓人力资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