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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2233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27:0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02233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83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9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1.办公室用打卡机;2.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量规;2.电焊烙铁;3.诱杀昆虫电力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量规;电焊烙铁;诱杀昆虫电力装置”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荣誉证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2、考勤机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3、电门铃商品网络销售页面截图;
4、申请人媒体报道、所获荣誉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量规;电焊烙铁;诱杀昆虫电力装置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3日申请注册,于2005年7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7年1月13日转让至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办公室用打卡机;电子防盗装置;量规;电焊烙铁;诱杀昆虫电力装置”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量规;电焊烙铁;诱杀昆虫电力装置”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够证明其销售“考勤机;电门铃”品牌产品,而并非本案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量规;电焊烙铁;诱杀昆虫电力装置”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量规;电焊烙铁;诱杀昆虫电力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