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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19099号“RenaultBisqui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3:21关于第62519099号“RenaultBisqui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72号
申请人:马尼埃拉波斯托尔百事吉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5日对第62519099号“RenaultBisqu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598806号“Bisqu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541523号“BISQUIT & DUBOUC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Bisquit”品牌经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在酒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抄袭复制申请人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高档酒水销售的专业品牌营销公司,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摹仿复制申请人“百事吉”、“雷诺比士奇”等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上关于“雷诺比士奇”、申请人“Bisquit”品牌的相关报道、微信、微博、小红书等对Bisquit品牌的相关资料、申请人Bisquit品牌在中国的销售以及宣传报道等光盘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在中国并没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历届明星代言的宣传报道、申请人部分商标信息、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对“BISQUIT & DUBOUCHE”的部分宣传部的、媒体对“BISQUIT & DUBOUCHE”的报道、申请人子公司的宣传资料等、被申请人摹仿他人商标的信息及相关报道、在先裁定等光盘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烧酒;威士忌;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白兰地”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7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等证据可知,申请人“Bisquit”、“雷诺百事吉”等商标在酒类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亦经营葡萄酒,为申请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对申请人商标知晓。加之,被申请人名下还有第62516743 号“雷诺百事吉”商标、第67804128号“RenaultBisquit”商标,其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巧合。争议商标“RenaultBisquit”与各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及予人整体印象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烧酒;威士忌;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白兰地”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误认是指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认,不包括《商标法》其他条款所调整的因来源混淆而引起的误认,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权益已获得充分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但未提及具体理由及事实,我局予以驳回。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