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9120939号“篷盛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3: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478号
申请人:广东蓬盛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余姚市朗海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6日对第49120939号“篷盛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85166号“蓬盛”商标、第3375751号“蓬盛”商标、第5488276号“逢盛”商标、第23291847号“蓬盛”商标、第36848092号“蓬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多年经营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抢注了大量其他知名商标及明星姓名,其中包括“羽泉”、“乌江榨菜”、“乡巴佬”等。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管理秩序,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带来不良影响。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一定影响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注册证及转让、续展证明;
2、商标标签及产品照片;
3、合同、展会照片、商品促销照片、广告图片;
4、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据
5、维权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罐头、榨菜、蛋等商品上,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29类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等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余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64件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29类商品上,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其还申请注册了第37239852号“篷U盛家”商标、第23550651号“篷盛人”商标、第23550597号“篷盛家”商标、第23550706号“阳帆篷盛”商标,上述商标均已被宣告无效。此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玉蕾”、“玉蕾人”、“乌江搾”、“乌江宝”、“羽泉”商标,抄袭摹仿了他人橄榄菜品牌“玉蕾”、榨菜品牌“乌江”及乐队组合名称“羽泉”,上述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予以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据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蓬盛”商标在橄榄菜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宣传使用的“蓬盛”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难谓善意与巧合。并且,被申请人还在第29类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以及乐队组合名称相同的“玉蕾”、“玉蕾人”、“乌江搾”、“乌江宝”、“羽泉”商标。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且前述已就商标近似性问题作出认定,并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其保护,故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我局无需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篷盛人 商标 广东蓬盛味业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