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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589344号“嘻卜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4: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72号
申请人:王泉荣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兰州伊尔伊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29589344号“嘻卜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161556号“唏不香 XI BU 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15962号“唏嘛香牛肉拉面XI MA XIANG NIU ROU M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36459号“香嘛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441233号“唏嘛香XIMA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114303号“嘻嘛香XIMA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402461号“嘻不香XIBU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摹仿、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商标明细及证据;
2、相关裁定书、决定书、行政判决书等;
3、申请人部分加盟店信息列表及部分加盟店营业执照、加盟店门头照片;
4、兰州唏嘛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部分加盟合同、发票;
5、兰州泉荣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部分特许经营合同;
6、企业宣传册;
7、申请人实际使用照片、部分店面牌匾视频;
8、申请人及其公司获得的部分荣誉;
9、百度搜索“唏嘛香”信息;
10、兰州唏嘛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6-2019年参加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照片及视频;
11、兰州唏嘛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参加2018年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中国面条品类照片及视频;
12、兰州唏嘛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帮扶榆中县“爱心超市”捐助活动照片;
13、兰州唏嘛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捐赠物资给兰州市儿童福利院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提起异议,我局于2020年5月16日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20年7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四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厅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六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六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近240件商标,其中包含了兰州部分行政区划地名,比如“桃林村”“东香村”“华林山”“布楞沟”“柏树巷”“柏树巷子”“东乡西村”,他人知名作品名称,比如“拉面达人”“墙上有爱”“米拉尕黑”“洋芋开花”“阿木了”“MOOW”,还包含了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比如“老三佳”“东乡人家”“放不哈”“还是放不哈”“顾少爷”“聂包子”“馄饨娘子”“河州人家”“朵松果”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
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甘肃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可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引证商标五、六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不应成为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第43类饭店、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嘻卜香”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唏不香”,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唏嘛香”,引证商标三“香嘛唏”,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唏嘛香”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4,被申请人除了注册有争议商标以外,还在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近240件商标,且包含了兰州部分行政区划地名,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他人知名作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甘肃省。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3、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4、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