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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134618号“福三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4: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391号
申请人:山东臻三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崒楟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51134618号“福三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749550号“臻三环”商标、第25280757号“臻三环 千锤百炼 只为一口好锅”商标、第29277050号“臻三環”商标、第38634798号“臻三環”商标、第41347029号“真三环”商标、第41338638号“珍三环”商标、第41356188号“祯三环”商标、第41365219号“榛三环”商标、第41358255号“甄三环”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
2—17、“臻三环”品牌产品照片、订单、合同、体验店照片、宣传资料、媒体报道、所获荣誉、产品手册、发布会照片等;
18、相关裁定书、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炖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1类“铁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炖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铁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字号权。
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福三环 商标 山东臻三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