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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565454号“鸿合交互教学软件π PIE Powerful Interactive Educati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7:25Powerful Interactive Educati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54号
申请人: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0日对第29565454号“鸿合交互教学软件 π PIE Powerful Interactive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中“教学软件”、“π”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被申请人名下已注册商标400余件商标,超出了其企业正常的经营范围,属于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并不会致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被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满足自身业务的发展需求,被申请人并无囤积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经使用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宣传使用情况、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中“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使相关公众认知为是对商品功能等特点的表示,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存在导致消费者误认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其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难以成立,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鸿合交互教学软件π PIE Powerful Interactive Education及图 商标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