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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779289号“米家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7:4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兴米米果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79289号“米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308号决定,于2022年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嘉兴米米果服饰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无效。何艳秀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长期以来一直在经营“米家潮童穿搭”视频号,在该视频号上展示童装商品,向相关消费者进行童装穿搭的推荐,并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申请人视频号后台截图、直播带货动态截图、商店订单成交评价及成交订单截图;服装代销合同。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经查阅,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因其已超过规定期限,我局对被申请人补交的以下答辩理由仅作为在案材料予以参考。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的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19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等服务上。
经复审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他人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视频号后台截图、直播带货动态截图、商店订单成交评价及成交订单截图证据均为申请人销售自已的商品,上述证据显示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服装代销合同,为自制,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