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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9699号“JIENI'VEINI 杰尼威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0:55关于第66429699号“JIENI'VEINI 杰尼威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467号
申请人:浙江喜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9699号“JIENI'VEINI 杰尼威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74819号“JNVN JIENIVEINI洁尼威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姚继莲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