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6525992号“七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1: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熊明清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25992号“七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93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熊明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餐厅”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第26525992号第43类“七对”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申请人所在地受疫情影响严重,多次封控管制致使申请人不能大量使用复审商标,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的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虽受疫情影响,申请人仍持续经营,并进行了广告宣传。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许可合同》;
2、腾讯地图定位截图;
3、餐馆环境照片、发票;
4、相关报道;
5、委托他人制作标识的证据、收据;
6、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巡查)记录;
7、枝江市仙女镇青狮村委会《证明》;
8、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9、疫情封控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实际并没有正常经营。申请人关于疫情期间相关防疫措施和政策不能作为商标未使用的合理依据。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包含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提交证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企图撤掉复审商标,实属恶意。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3月04日至2022年03月03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秦静平使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巡查)记录能够证明,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4日、2022年1月20日对秦静平(商标被许可人)经营的“枝江市七对餐馆”进行了两次监督检查,其形成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可以证明被许可人经营的餐馆处于经营状态。加之,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阐述了:秦静平(商标被许可人)于2019年为经营餐厅作了一系列准备工作,但受新冠疫情影响,其于2021年4月1日办理“枝江市七对餐馆”营业执照,“七对餐馆”的菜品是枝江本地农家土菜,受到了众多消费者的喜爱,经持续经营提升了“七对”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成为该村打卡胜地;上述情况说明与枝江市仙女镇青狮村委会《证明》相互佐证。虽然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报道、发票等证据形成时间晚于规定期间内,但鉴于《商标法》关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予以撤销的立法本意是引导、鼓励商标所有人真实、积极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对于复审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发挥标识商品或服务不同来源作用情形的,可以认定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在餐厅复审服务上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因此,复审商标在餐厅及与其类似的临时住宿处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提交的其他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另,《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其中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关于申请人主张的不可抗力理由,判断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政府政策性限制是否构成商标无法使用的不可抗力,应从核定商品或服务范围、行业特点、规定三年的时间期限、所在地防控措施严格程度、疫情及政府管控措施对其使用的影响程度、与疫情严重地的关系密切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具体到本案中,本案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认定申请人所谓新冠疫情导致的政策性限制构成复审商标无法使用的不可抗力。综上,申请人关于其有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43类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14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