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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158783号“SEMPR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1:26关于国际注册第1158783号“SEMPR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6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ALDI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58783号“SEMP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84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03日至2022年03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充分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通过OEM生产商品并出口到国外的方式将复审商标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真实有效。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
1、商品采购合同及简要翻译;
2、商品提单、发票和装箱单及简要翻译;
3、供应商及出口商列表;
4、奥地利和德国的销售网页;
5、供应商提供的线上广告页面信息;
6、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及简要翻译、发票及简要翻译、订单确认书及简要翻译、包装设计图;
7、灯(闹钟)、发光挂钟相关商品的产品图片、产品外包装图片、装箱单、提货单、纳税金额通知单及简要翻译。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申请人,或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8、商标使用授权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6日申请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14类“钟表和计时仪器”商品上。2022年03月03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4类“钟表和计时仪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为使用“Sempre”商标进行了准备工作,不能证明标识“Sempre”商标的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证据2部分证据显示的品牌为“ASST”,并非复审商标,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为自制电子证据,基于其易变性特点,证明力较弱,且在无实际销售订单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标识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证据5为自制外文电子证据,未经翻译,且基于其易变性特点,证明力较弱;证据6中的合同、发票、订单确认书仅能证明其为使用“SEMPRE”商标进行了准备工作,不能证明标识“SEMPRE”商标的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包装设计图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7中的产品图片、产品外包装图片部分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装箱单、提货单、纳税金额通知单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8并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4类“钟表和计时仪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