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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138423号“BONETTI CM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2:39关于第31138423号“BONETTI CM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凯萨博纳帝(苏州)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138423号“BONETTI CM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0684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9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投入市场,赢得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
我局将申请人的撤销复审申请书副本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5月24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金属加工机械、铸造机械、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铸模(机器部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3月6日止。后于2020年11月2日,复审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261045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在阀(机器部件)、瓣阀(机器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疏水器(阻气回水阀)、液压阀、调压阀”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部分宣告无效宣告公告刊登在2021年3月20日第1736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金属加工机械、铸造机械、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铸模(机器部件)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品,上述商品亦是本案撤三程序中予以撤销的商品,且本案复审申请由原撤三程序的被申请人提出,故上述商品为本案复审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7类金属加工机械、铸造机械、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铸模(机器部件)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另,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BONETTI CMI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