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16713号“牧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8: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3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高闯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16713号“牧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85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授权许可协议、销售合同及发票、发货单、1688店铺销售页面、抖音、朋友圈产品宣传截图、安检门等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宣传册、案例物料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器”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牧原”系列商标之一,核准注册后一直由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核定商品上投入使用,从未间断,已具备较高市场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极强的对应关系。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产品图片及实际使用图片;2、所获荣誉、产品认证等资料;3、申请人签订的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4、有关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的百度百科资料;5、“牧原”访客机产品介绍;6、“牧原”安检机、热成像测温系统等相关产品介绍;7、“牧原”安检机硬件相关产品图片;8、“牧原”安检机硬件安装视频;9、“牧原”相关软件操作系统图片及视频;10、“牧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1、“牧原”安检机相关硬件设备和操作系统的销售合同及发票;12、产品网络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13、产品检测认证证书;14、开设的1688店铺资料;15、“牧原”产品相关网络信息;16、通过微信、QQ、抖音等平台对“牧原”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资料。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撤销阶段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牧原”产品软件资料、网络宣传及参加展会的合同、发票等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辩通知及上述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0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器;网络通讯设备;感应器(电);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传感器;遥控仪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诱杀昆虫电力装置”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延至2030年1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在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计算机器”复审商品上被予以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体现了“牧原”商标在“安检门”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情况,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复审商品与上述“安检门”等商品非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