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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97844号“熊猫色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9: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767号
申请人:贵州华威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97844号“熊猫色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已有多件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熊猫色诱”构成,其中“色诱”文字使用在果汁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熊猫色诱 商标 贵州华威营销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