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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69449号“晨鼎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9: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762号
申请人:厦门晨鼎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69449号“晨鼎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34959号“鼎晨”商标、第8735068号“鼎晨”商标、第45261032号“鼎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先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晨鼎记”商标,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一至三亦可被相关公众认读为“晨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认读文字“晨鼎”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晨鼎记 商标 厦门晨鼎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