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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370680号“吉阿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1:1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95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大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吉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70680号“吉阿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174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肉”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产品标签、实物、外包装袋、宣传册等;
2、委托加工合同及经营资质、标签图片;
3、线上、线下超市销售照片;
4、购销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5、展会照片。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均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申请注册,201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食用油;果冻;加工过的瓜子;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的标签图片、证据3、证据5均无形成时间;证据2委托加工合同的履行情况难以确认;证据4的购销合同与银行交易记录无法形成对应关系,该合同在无发票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履行情况难以确认;证据4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难以确认。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