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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55498号“CUCOO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3: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375号
申请人:俪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5498号“CUCOO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独特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185141号“邦姑娘COCOALAND MUM’S BAKE及图”商标、第11185229号“COCOALAND”商标、第5341724号“邦姑娘MUM'S BAKE COCOALAND及图”商标、第10424968号“COCOALAND LOT 100”商标、第11185124号“COCOALAND”商标、第57169126号“COCOALAND CHOCOPIE”商标、第5854531号“一百份COCOALAND LOT 100”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含义、主要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