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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4538号“新一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3: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39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4538号“新一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91197号“新贷网”商标、第22662176号“薪一贷”商标、第12488699号“新E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网站截图;申请人手机APP截图;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除“经纪;担保”以外的服务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金融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金融服务;金融咨询”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服务;金融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新一贷 商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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