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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17879号“丑丑 CHOUCHOU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3:20关于第1117879号“丑丑 CHOUCHOU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宝薇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117879号“丑丑 CHOUC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1452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其于2019年03月25日至2022年03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注册后便一直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受托推销产品协议、明细分类账、银行交易凭证、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复审商标于2004年6月28日,经核准,由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转让至马宝薇(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深圳市丑丑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受托推销产品协议签订日期不在本案指定期间内,明细分类账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银行交易凭证和发票与本案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丑丑 CHOUCHOU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