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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44045号“撮木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5: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99号
申请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袁君英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30日对第54344045号“撮木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82年,申请人“啄木鸟及图”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479830号“啄木鳥”商标、第1577445号“啄木鳥及图”商标、第3170091号图形商标、第3512096号图形商标、第5293929号“啄木鳥 TUCANO及图”商标、第1537544号“啄木鳥”商标、第4966718号“PICCH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一年多的时间申请了五十件商标,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明显超过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扰乱市场秩序,引发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7月7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袜、服装、帽、成品衣、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31年9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西装、头巾、手套、帽、雨鞋、围巾、领带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撮木鸟”与引证商标一 、二、五、六汉字“啄木鳥”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成品衣、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 、二、五、六核定使用的西装、头巾、手套、帽、围巾、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 、二、五、六核定使用的西装、头巾、手套、帽、围巾、领带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通性,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 、二、五、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 、二、五、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 、二、五、六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或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有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另外,对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撮木鸟 商标 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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