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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009970号“左右之星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8: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674号
申请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临沂安洁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天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5日对第34009970号“左右之星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148411号“星宇XINGYU及图”商标、第8664568号“星宇XINGYU及图”商标、第15091307号图形商标、第86682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37109号“星宇XING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予以重点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字号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山东省,其明知申请人及品牌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资质证书;
2、申请人2019-2021年的纳税证明;
3、申请人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证明;
4、申请人参加部分展会的合同及图片;
5、申请人宣传推广部分协议;
6、申请人宣传推广照片;
7、申请人产品销售协议;
8、申请人电商平台主页截图;
9、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情况;
10、“星宇XIGYU”品牌所获荣誉;
11、“星宇XIGYU”品牌宣传报道材料;
12、有关在先商标裁定的判决;
13、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情况及被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与引证商标未判定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经大量推广使用。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驳回材料、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证;争议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防事故用石棉手套;防事故用手套;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安全头盔;耐酸手套;防护面罩;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防事故用手套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第25类手套(服装)等商品上。上述商标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一、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的服务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其并存使用一般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及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区别明显,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具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左右之星及图 商标 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