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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74787号“臻渝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9: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44号
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蓝按蓝花椒种植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74787号“臻渝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非常强的独创性,并没有抄袭、摹仿他人的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经过检索发现,在先已有“渝椒龙”、“念渝椒”等商标成功注册在第30类相关商品项目上。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的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渝椒”为辣椒的一种品种,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臻渝椒 商标 重庆市永川区蓝按蓝花椒种植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