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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32355号“mik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10:0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63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郁都 委托代理人:广东元素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臻致(扬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32355号“mik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54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09日至2022年03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8日将“miko”品牌授权重庆莉都尚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使用,为其提供产品销售及品牌推广服务。被授权人于2018年10月9日授权广州尚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miko”品牌,为其提供产品生产加工等事宜。申请人主营化妆品批发及零售行业,如今网络通信技术发达,平时都是在微信上与采购商进行“miko”品牌产品交易。微信号Y-445066720的实名认证是王晓艳,是被授权人重庆莉都尚品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微信号LDyanzil5683877728和微信号LD18584595109是重庆莉都尚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号,均为王晓艳在使用,同时向公证处公证该微信聊天记录。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涉及化妆品有粉底膏、唇釉、定妆蜜粉、修容粉、腮红、眼影等,且转账交易上显示的时间都是一一对应,是具有不可设置和不可更改性,均为交易发生的实际时间,能证明“miko”商标品牌在2019-2022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原件、U盘):
1、重庆莉都尚品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2、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
3、(2022)渝中证字第3232号、第3233号的公证书、微信聊天记录录制视频;
4、第63905001号商标档案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原件、复印件,经核实,除以下证据外,其余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4一致):
5、复审商标的注册证、转让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
6、商标授权书、委托加工合同、与殷文敏的微信聊天页面信息截图、产品图片;
7、微信号Y-445066720、LDyanzil5683877728、LD18584595109的个人信息截图、与奉节-刘鹏、何老师、南充张玲、奉节邓炯、周姐等的微信聊天页面信息截图、销售出库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无相关发票进行佐证,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和指定产品,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或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牙膏”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廖俊滨于2011年11月1日申请注册,2012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去渍剂;皮革用蜡;砂布;香精油;化妆品;香水;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2016年11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郑郁都,即现申请人。2022年03月09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类“洗面奶;去渍剂;皮革用蜡”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我局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中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在指定期间内重庆莉都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尚需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6显示在指定期间内重庆莉都尚品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尚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其生产了“miko”品牌的唇釉、遮瑕粉底膏、定妆蜜粉相关商品;证据1为重庆莉都尚品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以及为王晓艳在重庆莉都尚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参保信息,尚需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3、7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通过微信的方式向他人销售了标识复审商标的粉底膏、唇彩、蜜粉等商品。综上,申请人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粉底膏、唇彩、蜜粉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粉底膏、唇彩、蜜粉商品属于化妆品的范畴,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及与之类似的“洗面奶;香水”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面奶;化妆品;香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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