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1485652号“柳店 LIUDI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9:54关于第31485652号“柳店 LIUDI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沧州超月太阳能采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485652号“柳店 LIUDI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849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自申请人注册以来从没有停止使用。该品牌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三年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服务进行了使用。三、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明显的恶意,且被申请人未经实地考察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撤销申请,其目的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已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021年4月18日申请人为超越梦想品牌运营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告策划服务合同及收据;
2、2021年10月21日申请人与山东博祥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及收据;
3、2020年9月21日献县龙腾首府18号楼太阳能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及收据、客户信息表;
4、2020年9月26日申请人与山东旭扬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销售合作合同;
5、申请人近三年与其他客户销售柳店产品的收据;
6、产品图片、宣传图片、荣誉证书、朋友圈截图、墙体广告截图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复印件):
7、商标授权许可使用书;
8、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工作服照片;
9、宣传页、朋友圈宣传图片;
10、被申请人在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定制“柳店”标签的收据。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3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申请人为超越梦想品牌运营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告策划服务合同及收据,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收据为自制证据,在没有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2-4申请人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及收据,合同体现的商品等均不是对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且收据均为自制证据,在没有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5销售产品收据,为自制证据,在没有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6产品图片、宣传图片、荣誉证书等,均不是对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的使用。证据7商标授权许可使用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8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工作服照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证据9中宣传页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证据9中朋友圈宣传图片,仅面向极少数人,不属于面向不特定人的商业广告行为;证据10定制“柳店”标签的收据,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柳店 LIUDIAN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