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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415726号“Astrocontro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10:35关于第28415726号“Astrocontro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47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15726号“Astrocontro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62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收款回单、发票、技术开发合同及发票、代售协议、代销服务器的用户手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4月22日至2022年04月21日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2.计算机软件(已录制);3.笔记本电脑;4.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5.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上查询及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核定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初创企业,已经在各种场合、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竭尽全力地进行复审商标的使用、宣传和推广,不仅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而且有持续、真实、有效使用该商标的商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完整,未来也会更加积极地进行使用、宣传和推广。申请人作为商业咨询公司,并非商标所属行业,但却在完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连续不断地对被申请人的商标发起撤三申请,干扰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无端浪费国家行政资源。经调查,申请人与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同在一楼,申请人工商注册所用邮箱为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邮箱,申请人对外公布的联系电话与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对外公布的联系电话相同,申请人的监事系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所在职工,被申请人将对申请人与北京铸成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是否违法或违背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进一步依法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行使法律权利。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参加首届中关村科学城北区创业合伙人招募计划时使用商标的证据;
2、被申请人在产品介绍手册中使用商标的证据、以及外协制作协议、委托设计与印制的银行回单;
3、被申请人在企业官网首页及产品介绍中使用商标的证据;
4、被申请人在钉钉企业号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商标的证据;
5、被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商标的证据;
6、被申请人与龙芯中科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兼容互认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7、被申请人在员工工牌、工位牌、招待用纸杯、办公室装修装饰中使用商标的证据、以及相关发票;
8、被申请人在公司运动服上使用商标的证据、购买定制运动服的发票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9、被申请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航天工程大学的合同、回单和发票;
10、被申请人与龙芯中科(山西)技术有限公司的协议、回单和发票;
11、代销协议、销售现场照片、用户手册;
12、参加龙芯推介会的证据;
13、参加雁栖航天论坛的证据;
1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5、两次股东变更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存在明显瑕疵,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期间在“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理设备”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9年4月20日。
2、被申请人名下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未申请注册“天安星控”、英文“Astrocontrol”及图形组合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4月22日至2022年04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参加首届中关村科学城北区创业合伙人招募计划,且在指定期间内,显示了“天安星控 Astrocontrol T及图”标识;证据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委托北京环印广告有限公司进行扫描、印刷、装订等外协服务,产品手册上显示了“天安星控 Astrocontrol T及图”标识,银行回单可以佐证其已实际履行,且在指定期间内;证据9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航天工程大学销售了国产轻量化终端和操作系统,合同上显示了“天安星控 Astrocontrol T及图”标识,对应银行回单、发票可以佐证其已实际履行,发票上亦显示了电子计算机*国产轻量化终端、软件*操作系统商品,且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虽多显示为文字“天安星控”、英文“Astrocontrol”及图形的组合标识,但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鉴于被申请人名下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未申请注册“天安星控”、英文“Astrocontrol”及图形组合的有效注册商标,故上述证据可视为对本案复审商标“Astrocontrol”的使用;结合证据3、4、5、11等亦显示了“天安星控 Astrocontrol T及图”标识,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04月22日至2022年04月21日期间在核定的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Astrocontrol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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