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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595508号“北山狼BSWOLf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10:52关于第26595508号“北山狼BSWOLf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1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北山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95508号“北山狼BSWOLf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251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特设计而成,整体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人持续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所获荣誉;2、旗舰店销售情况;3、指定产品的图片;4、天猫平台的销售页面、销售记录及评价内容;5、京东平台的销售页面及评价内容;6、线下发货单及对应发票;7、微博宣传的相关内容;8、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提起的异议申请的相关决定书。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
我局将申请人的撤销复审申请书副本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垫席、席、枕席、人工草皮、滑雪斜坡用编织绳垫、地垫、壁炉或烧烤架用耐火地垫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7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京东旗舰店首页截图显示复审商标,其销售页面、商品细节以及指定期间内的相关消费者的评价展示也可以显示地垫商品上带有复审商标结合证据3天猫平台的销售页面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地垫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工草皮、滑雪斜坡用编织绳垫、壁炉或烧烤架用耐火地垫复审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7类地垫、人工草皮、滑雪斜坡用编织绳垫、壁炉或烧烤架用耐火地垫四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27类枕席、席、垫席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另,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地垫、人工草皮、滑雪斜坡用编织绳垫、壁炉或烧烤架用耐火地垫四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枕席、席、垫席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北山狼BSWOLf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