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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79376号“哦唻吃OLAIC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11:27关于第67279376号“哦唻吃OLAIC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045号
申请人:应正太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9376号“哦唻吃OLAIC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使用在全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高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此外,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哦唻吃OLAICHI及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段晓梅
苑雪梅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哦唻吃OLAICHI及图 商标 应正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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