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254056号“奥贝斯IBEST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11: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4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金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章舒婷
申请人因第3254056号“奥贝斯IBEST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20090016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01月05日至2022年01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产品图片、天猫网销售订单截图、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话机”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电话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计算机;2.复印机(光电、静电、热);3.圆规(测量仪器);4.霓虹灯广告牌;5.电视机;6.摄像机;7.照相机;8.显微镜;9.电镀设备;10.灭火器;11.个人用防事故装置;12.电熨斗;13.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购销合同与进货发票交易证明;
2、天猫线上贸易订单证明;
3、线下贸易订单证明;
4、天猫-奥贝斯对讲机销售/服务证明。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撤三程序证据包含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对讲机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认可撤三决定,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对讲机商品属于0907类似群组商品,并坚持申请理由。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广东发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机等商品上。我局已作出撤200900169号撤销决定,决定复审商标在“假币检测器;衡量器具;煤气表;电度表;电线;电开关;家用遥控器;电池”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30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016年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申请人。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3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2.复印机(光电、静电、热);3.圆规(测量仪器);4.霓虹灯广告牌;5.电视机;6.摄像机;7.照相机;8.显微镜;9.电镀设备;10.灭火器;11.个人用防事故装置;12.电熨斗;13.动画片”商品上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对讲机商品上进行宣传及销售的事实,但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是对核定使用的“1.计算机;2.复印机(光电、静电、热);3.圆规(测量仪器);4.霓虹灯广告牌;5.电视机;6.摄像机;7.照相机;8.显微镜;9.电镀设备;10.灭火器;11.个人用防事故装置;12.电熨斗;13.动画片”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2.复印机(光电、静电、热);3.圆规(测量仪器);4.霓虹灯广告牌;5.电视机;6.摄像机;7.照相机;8.显微镜;9.电镀设备;10.灭火器;11.个人用防事故装置;12.电熨斗;13.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11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12108980号“Qomolangma enjoy travel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