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2108980号“Qomolangma enjoy travel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11:56traveling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2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珠峰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成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2108980号“Qomolangma enjoy travel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990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相关市场上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商业中真实使用,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也未对其质证。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一直授权因安县马庄镇日升渔具厂、汇川渔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使用。复审商标在法定期间内一直持续、实际、有效的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许可使用声明、1688销售平台中标有复审商标的销售界面和商品详情页、淘宝网标有复审商标的户外便野外露营旅游帐篷销售界面、汇川渔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淘宝网店铺信息截图、在淘宝网中qomolangma新款护腰折叠床销售界面和商标详情页、固安百通商贸有限公司抖音店铺信息、在抖音中标有复审商标的帐篷、天幕销售界面及商品详情页、拼多多中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列表 。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商标许可使用声明、688销售平台中标有复审商标的销售界面和商品详情页、淘宝网标有复审商标的户外便野外露营旅游帐篷销售界面。
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充分地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有被真实公开地使用在“帐篷”等全部核定商品上。
申请人在提交质证意见时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搜索到的信息销售资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2013年1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2类“吊床;纺织品遮篷;遮篷”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7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渔网;包装带;洗针织品用袋;车辆盖罩(非安装)”商品在另案商评字[2021]第000022713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内是否在“吊床;纺织品遮篷;遮篷;帐篷;合成材料制遮篷;蒙古包”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淘宝网销售记录显示了“Qomolangma”商标和“帐篷”商品,且在指定期间内,加之被申请人的其他网页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帐篷”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吊床;纺织品遮篷;遮篷;合成材料制遮篷;蒙古包”商品与“帐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