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493078号“海纳河套大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14: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45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七星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圣麦玺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57493078号“海纳河套大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河套”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类商品上第811155号“河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8210号“河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12759号“河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依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及其高管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等产生误认,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销合同;
2、网络销售截图;
3、申请人商标宣传材料;
4、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
5、在先裁定、判决;
6、申请人“大公”商标获得荣誉、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7、申请人关联企业证据;
8、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申请, 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由临河恒丰食品工业(集团)公司于1994年4月28日申请,于1996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面粉等商品。经我局核准,历经多次转让,于2015年5月13日转让予申请人。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内蒙古巴彦淖尔盟临河面粉厂于1990年4月19日申请,于1991年4月1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面粉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历经多次转让,于2015年5月13日转让予申请人。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4、引证商标三由内蒙古恒丰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17日申请,于2003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面粉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08年7月21日转让予巴彦淖尔市稷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6日转回内蒙古恒丰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转让予申请人。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5、至本案审理时止,被申请人在第29类、30类、35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诸如第54215389号“圣笨榨”商标、第56618142号“塞昌金穗宝”商标、第56618985号“蒙粮润宏麦”商标、第57488867号“海纳大公粮品”商标等64件商标。
6、引证商标一于2002年被认定为在面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后续经我局在第20310515号无效宣告案件中、第31710274号异议案件等案件中多次予以确认。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虽然争议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主要识读部分,构成近似商标,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合查明的事实6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面粉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包含与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一主要识读部分文字,构成对申请人“河套”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将包含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文字“河套”的争议商标注册在广告等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服务来源等产生混淆误认,进而致使申请人上述商标权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河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根据我局查明事实5可知,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圣笨榨”、“塞昌金穗宝”、“蒙粮润宏麦”、“海纳大公粮品”商标等6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对此被申请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这种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海纳河套大公 商标 内蒙古恒丰集团银粮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34736976号“莞深小百花 SMALL FLOWERS GUAN SHEN SMALL FLOWER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