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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465829号“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0: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82号
申请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伟平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57465829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450003号图形商标、第14570255号图形商标、第14570255A号图形商标、第14585414号“TOMMY HILFIGER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TOMMY”、“TOMMY HILFIGER”系列品牌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进一步加深相关公众对双方商标混淆误认的可能。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旗帜图形作品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四、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其注册使用具有商品来源的欺骗性。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明显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若不加以制止,将带来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中国的官方网站的公证件扫描件(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0809号;2、认定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以及认定引证商标知名度的部分裁定;3、2020全球最有价值的50个服饰品牌排行榜打印页及TOMMY HILFIGER品牌的介绍页;4、经国家图书馆检索的针对品牌进行广告宣传的文章和广告材料复印件;5、“TOMMY”、“TOMMY HILFIGER”品牌产品早期销售凭证;6、“TOMMY”、“TOMMY HILFIGER”系列品牌在北京、上海、广东地区的部分销售凭证列表、租赁合同、月度结算、银行流水;7、经销商协议、发票、天猫销售统计及审计报告等;8、产品宣传图片;9、关于江疏影、余文乐代言品牌的相关报道;10、有关侵犯申请人商标案件的判决书、工商处罚决定书和海关处罚决定书等文件的复印件;11、申请人旗帜图形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及相关转让文件;12、被申请人抄袭的部分知名品牌介绍及名下商标列表;13、在先裁定、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2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被申请人在第18、25类上共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 45219738号“名古保罗 MINGGUPAUL”商标、第45220129号“优衣王YOUYI WANG”商标、第50837570号“科恩司基思 COHENS & KEITH”商标、第49042260号“老椰车LAOYECHE”商标、第49699328号“汤米希恩尼 TOMMY HEANEY”商标、第48812964号图形商标、第55807059号“BORBILRRY 博柏立”商标、第46258767号图形商标、第51976181号图形商标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或较高知名度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第49923948号商标等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证据12、13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字母“M”及四个长方形图形组成,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TOMMY HILFIGER旗帜图形”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权利的主张不成立。
三、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图形部分构成近似标识难谓巧合。另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名古保罗 MINGGUPAUL”“优衣王YOUYI WANG”“科恩司基思 COHENS & KEITH”“老椰车LAOYECHE”“汤米希恩尼 TOMMY HEANEY”“BORBILRRY 博柏立”及第46258767号图形商标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或较高知名度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已被驳回或不予注册。被申请人并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借助申请人知名品牌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M及图 商标 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