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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624217号“娘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1: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88号
申请人:广州宏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娘心本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对第46624217号“娘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列商标“娘心”、“娘心农夫”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在行业内已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334004号“娘心农夫”商标、第41371702号“娘心”商标、第14333460号“娘心农夫”商标、第14333890号“娘心农夫”商标、第14334148号“娘心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申请人品牌,抄袭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导致市场混乱和消费者混淆,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2、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协议及相关发票;3、淘宝店铺截图;4、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详情;5、在先案件及相关裁定、决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创立的品牌,且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工商信息;2、门店照片、房屋租赁合同;3、品牌设计图稿;4、网络店铺信息及评价截图;5、相关媒体报道及视频截图;6、其他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曹海建于2020年5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烹饪用蛋白、豆腐等商品上。2021年8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北京娘心本味食品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豆腐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的文字“娘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娘心 商标 广州宏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