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6265411号“邵东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3: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839号
申请人:史斌 委托代理人:河南月光宝盒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邵东时尚酒店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对第16265411号“邵东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邵东”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邵东市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2006 年,邵东时尚酒店始建于2005 年,经过多年发展,现已形成餐饮连锁,具较高的知名度。在先商评字【2022】第297822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已经对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作出认定,申请人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无效宣告,应予驳回。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无效宣告裁定、法院判决、营业执照。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不影响我局评审。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3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为邵建东共有商标,邵建东为该企业经营者。
2、经查明,张云龙于2021年08月31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第297822号无效宣告裁定书,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该案件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在先案件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2022】第297822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尚未生效,故本案不适用一事不再理情形。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邵东”虽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在先裁定和法院判决可知,被申请人将“邵东”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申请注册,具有一定的合理来源,且在实际使用中未将“邵东”二字突出使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邵东家”餐饮品牌已形成区别于地名“邵东”的含义,应不致消费者将二者产生关联性联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能妨碍他人对“邵东”二字的善意使用。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邵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