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044385号“乌镇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3: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38号
申请人:桐乡市大麻美点点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日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44385号“乌镇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1509号商标、第53426320号商标、第63270223号商标、第66511152号商标、第270660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乌镇客”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烏镇”、“乌镇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乌镇客 商标 桐乡市大麻美点点食品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