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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161821号“麦香小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3: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7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常青麦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力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61821号“麦香小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99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1.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2.备办宴席;3.餐厅;4.饭店;5.快餐店;6.酒吧服务;7.茶馆”部分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拜师蔡汉文老先生的视频截图;
2、部分加盟合同;
3、申请人参加美食街、加盟展等活动的照片;
4、麦香小园店内装潢、菜单等物料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6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5月19日向我局提出撤销在“1.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2.备办宴席;3.餐厅;4.饭店;5.快餐店;6.酒吧服务;7.茶馆”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于2022年10月29日作出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本案的复审服务为:1.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2.备办宴席;3.餐厅;4.饭店;5.快餐店;6.酒吧服务;7.茶馆。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中的视频截图、加盟合同、照片等证据涉及的商标为“常青麦香园”,并非本案复审商标“麦香小园”,且上述证据中的加盟合同为空白合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的麦香小园店内装潢、菜单等物料照片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麦香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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