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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28875号“豆磨村 DOMO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4:06关于第66928875号“豆磨村 DOMO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69号
申请人:山东嘉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8875号“豆磨村 DOMO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27417号“DOMACO”商标、第33013980号“DOMOKO”商标、第33007153号“DOMOKO”商标、第8042143号“多牧多 DOMODO及图”商标、第3333437号“多牧多 DOMOD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字母部分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豆磨村 DOMOCO及图 商标 山东嘉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