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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229433号“樱桃健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4: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21号
申请人:樱桃欧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尚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20229433号“樱桃健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981180号“CHER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81843号“樱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32016号“CHER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77703号“CHERRY M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同行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资料;被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查询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计步器;计数器;全息图;秤;衡器;智能手机;移动电话;空气分析仪器;高度计”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7年7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四件引证商标已经在第9类“选择开关;键模块;控制器;炉灶面控制器;烤箱控制器;无线电遥控开关;发送传感器;电力电子技术产品;传感器;计算机鼠标;叶片开关;齿轮传感器;角位置传感器;位置传感器.;门传感器;计算机键盘;读卡机;开关;计算机输入设备”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计步器;计数器;全息图;智能手机;移动电话;空气分析仪器;高度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力电子技术产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中文“樱桃健康”,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显著识别英文“CHERRY”译为“樱桃”,引证商标二为中文“樱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含有“樱桃”,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若共存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秤;衡器”商品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二、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成立)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秤;衡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樱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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