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9873757号“新星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6: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37号
申请人:洛南县新星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六安欧美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新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对第39873757号“新星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极具知名度的“新星新能源”商号高度近似,其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新星新能源”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不同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系恶意抢注,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更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三、申请人“新星新能源”品牌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加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新星新能源”企业名称高度近似,故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申请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税务登记证、完税证、营业执照等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主设计而成,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是被申请人早于2000年申请注册的第1687857号“新星及图”商标的防御性注册。被申请人在自己门店上使用争议商标,合理合法。争议商标经持续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仅将“新星”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被申请人与其经营的产品不同,不在同一地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两者并无特定联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模仿和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说法不成立。申请人恶意撤销争议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照片、送货单、收据、发票、购销合同书等资料。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在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各方面存在诸多瑕疵,不能充分证明争议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观点不成立。申请人其他质证理由与前述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9年7月24日申请注册,2020年4月7日被公告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品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4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予以体现。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在案的仅为税务登记证、完税证、营业执照等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出口代理”等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对其商号进行了宣传与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此外,申请人关于其“新星新能源”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其企业名称高度近似,故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特定民事主体权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争议商标本身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审理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属于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我局亦无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新星及图 商标 洛南县新星新能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