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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73163号“和记 佛顶山和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7:12关于第5173163号“和记 佛顶山和记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7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省石阡和记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佐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73163号“和记 佛顶山和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78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泡菜、酸菜;腌制蔬菜;腌豆;酸姜;干蔬菜;脱水菜;速冻菜”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所获荣誉;
2、石阡县人民政府网站对申请人的介绍;
3、贵州日报天眼新闻网站对申请人的介绍;
4、石阡新闻网对申请人的介绍;
5、铜仁市农业农村局对申请人产品的介绍;
6、申请人办公场地、产品包装、实物等图片;
7、申请人参加促销及社会活动等图片;
8、申请人网站、拼多多店铺截图;
9、销售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该证据包含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证据中显示的商品与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6年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泡菜、酸菜”等商品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泡菜、酸菜;腌制蔬菜;腌豆;酸姜;干蔬菜;脱水菜;速冻菜”部分商品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2、除复审商标外,申请人在第29类另有第28677579号“吴满满WU MAN MAN及图”商标、第57131209号“黔妹仙姐及图”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泡菜、酸菜;腌制蔬菜;腌豆;酸姜;干蔬菜;脱水菜;速冻菜”部分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5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6-8为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结合审理查明2,申请人在第29类另有其他有效注册商标,故在案证据9中所显示的商品不能唯一指向复审商标。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2019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泡菜、酸菜;腌制蔬菜;腌豆;酸姜;干蔬菜;脱水菜;速冻菜”部分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泡菜、酸菜;腌制蔬菜;腌豆;酸姜;干蔬菜;脱水菜;速冻菜”部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和记 佛顶山和记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