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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64941号“vvio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7: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14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许丽淑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对第52664941号“vvi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7422255号“vivo”商标、第42122553号“vivo”商标、第48437700号“vivo”商标、第38562559号“vivoSelect”商标、第9773708号“vivo”商标、第7690827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vivo”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易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简介、百度百科信息;
2、申请人及“vivo”商标荣誉证据;
3、2013-2016年经济指标、行业排名、手机产品销售专项审计报告;
4、2013-2016年“vivo”产品销售情况及发票;
5、2013-2016年“vivo”商标广告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6、2013-2016年“vivo”广告合同列表及节选;
7、“vivo”商标销售专柜、户外宣传图片;
8、“vivo”商标受保护证据;
9、在先类似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2022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肥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机等商品上,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vvioo”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vivo”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浴液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肥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指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vvioo 商标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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