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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47564号“姥舅娘LAOJIUNI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7:37关于第59647564号“姥舅娘LAOJIUNI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56号
申请人: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奥格威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楼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59647564号“姥舅娘LAOJIUNI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老娘舅”是国内知名的中式餐饮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39825号“老娘舅OLD UNCLE及图”商标、第7167578号“老娘舅”商标、第20293297号“老娘舅”商标、第26332805号“老娘舅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老娘舅”在餐饮服务上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老娘舅”的复制摹仿,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摹仿申请人字号“老娘舅”,侵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通过修改商标中部分文字或构成要素,达到仿冒他人知名品牌的目的,其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恶意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荣誉及资质、行业证明、参与的标准制订、投放广告情况、新闻报道、公益活动资料、门店照片、在先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四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快餐馆、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5、7、25、30、35、44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60684033号“LOUIE VENA”商标(与法国奢侈品牌“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近似)、第60354428号“F-SHOCK”商标(与日本CASIO手表品牌的“G-SHOCK”款式名称近似)、第60229289号“SWUAROSKY”商标(与“SWAROVSKI”施华洛世奇水晶品牌近似)、第47244831号“力式”商标(与“力士”洗护品牌近似)、第53577470号“思华蔻”商标(与洗发水品牌“施华蔻”近似)、第57366147号“OUR TIGER”商标(与日本“Onitsuka Tiger”鬼冢虎时尚品牌近似)、第57284267号“原力森林”商标(与“元气森林”饮料品牌近似)、第57958480号“POLON”商标(与“BOLON”暴龙眼镜品牌近似)、第57551994号“SUPRERNEDIARY”商标(与英国潮牌“superdry”近似)、第59492070号“帝客华联”商标(与“华联”商超品牌近似)、第57818695号“VANZE”商标(与美国运动潮牌“VANS”近似)、第57811613号“KENZU”商标(与法国品牌“KENZO”高田贤三近似)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或较高知名度的品牌高度近似,部分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商标专用权,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故我局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进行对比。
争议商标由文字“姥舅娘”及拼音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老娘舅”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并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饭店、快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核定使用的帐篷出租、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帐篷出租、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老娘舅”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老娘舅”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在帐篷出租、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号权的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四、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老娘舅”商标在餐饮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 “姥舅娘”与申请人商标“老娘舅”极为相近。另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申请人和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或较高知名度的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被申请人并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姥舅娘LAOJIUNIANG 商标 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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