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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35794号“明新孟诺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8: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95号
申请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全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1日对第49435794号“明新孟诺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86273号“明新Mingxin及图”商标、第35322068号“梅诺卡MINOR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近似,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包含他人知名品牌,包括“全季”、“永辉”、“华润”等知名品牌,其关联公司也存在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四、争议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嘉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永嘉中腾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2、相关异议及不予注册决定;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工商登记距离;4、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官网、新闻报道;5、申请人宣传册、采购、销售发票;6、百度“明新旭腾”查询结果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生毛皮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毛皮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24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的生毛皮、仿皮革、家具用皮革、毛皮、人造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仿皮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未违反前述法条规定。
二、鉴于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一般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
另,《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而本案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毛皮、仿皮革、家具用皮革、毛皮、人造革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因而在上述商品上本案不适用该条款审理,仅针对争议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进行审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第18类与手杖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据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基于查明事实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生毛皮、仿皮革、家具用皮革、毛皮、人造革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明新孟诺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