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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44532号“冶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29: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623号
申请人:四川冶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4532号“冶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740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30630号“瑞安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679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488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43886号“索德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W026043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4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04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4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合金、钢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金属管道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冶控及图 商标 四川冶控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