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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29965号“CAPHEA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2:30: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57号
申请人:新纪元帽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29965号“CAPHE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特点、内容等特征,可以区分商品来源,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具有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已获准初审公告,说明其具有显著性。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CAP”和“HEAD”的中文翻译打印件;百度搜索结果;初审公告和部分驳回通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CAPHEAD”和黑色底框构成,其字母部分整体并无明确含义,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包等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所称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特点、内容等特征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CAPHEAD及图 商标 新纪元帽业有限责任公司